教学实验场首问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服务师生意识、作好教学科研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教学实验场目标工作计划,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对未完成工作的,追究其相关责任、扣发相关津贴。
二、未及时传达和组织学习相关会议、文件精神而影响工作和职工利益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并承担相应后果。
三、根据紧急情况或重大事故处理预案,未及时处理紧急、突发事件,或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从严追究相关负责人、经办人责任,并作相应的行政、纪律、法律处理。
四、对来访师生或信涵,要热情接待和回复并实行“首问问责制”,若因拖拉延误或服务不满意,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经办人责任。
五、认真完成实践教学工作任务,对完成效果差或造成教学事故的,追究责任,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六、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或困难,应及时向领导或相关部门汇报,不得瞒报、延报、谎报,如造成不良影响,将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七、对于被追究相关责任的经办人、当事人、责任人,取消当年年终考核评优及当年其它评优评奖资格,并视情节扣发相关津贴,和报送相关部门作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