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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教学实验场土地及设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姜春芽发布时间:2022-05-11浏览次数:39

贵州大学教学实验场土地及设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教学、科研用地、设施的有效管理,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贵州大学章程》、《贵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学校相关文件,结合教学实验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贵州大学教学实验场现有土地、设施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学校授权教学实验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用途为开展实践教学和科研项目实施,教学实验场依法依规行使管理、使用和守护权。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是学校委托教学实验场管理的土地。设施是指由学校投资或以校企合作方式在教学实验场建设的大棚温室、灌溉设施、养殖场所、生产及管理用房等。

第三条  教学实验场所辖的土地及设施是农业生物类学科办学和科研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和管理须遵循优先教学、保证科研、集中管理、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的原则,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生产条件和环境。使用时须按规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条  土地、设施及水电等实行有偿使用。凡使用教学实验场土地及设施的均应向学校缴纳资源占用及管理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主要用于基地及基础设施维护、建设等。收费标准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实验设备处和审计处等部门另行制定。水、电费按实际用量及标准收取,由使用人在规定时限内交纳。

第五条 教学、科研用地的申请与审批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需按照教学实验场教学、科研用地工作流程进行申请用地,由教学实验场提供所有教学、科研用地的面积、土地性质等基本情况,并依据用地申请作出用地安排。

(二)教学用地申报,由使用单位填报《贵州大学教学用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教学实验场,再由教学实验场结合教学用地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安排,并将具体落实情况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与申请单位签定《贵州大学教学、科研用地责任书》。

(三)科研用地申报由科研项目主持人填报《贵州大学科研用地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教学实验场,再由教学实验场结合科研用地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安排,并将具体落实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与申请人签定《贵州大学教学、科研用地责任书》。

(四)使用单位和个人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接受教学实验场监督和检查用地生产情况。

第六条 教学、科研用地的使用期限

(一)教学用地申请的期限为半年,一年分为春、秋两季申请。

(二)科研用地申请的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所需田间试验期限,一年一申请。

(三)教学、科研用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到期前3个月向教学实验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实验场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七条 教学实验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督查。若有土地抛荒、设施闲置等现象,教学实验场有权收回其使用的土地及设施等。

第八条  未经教学实验场同意,任何合作共建基地、教学科研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新改、扩建设施。确因教学、科研需要,须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规定审批后,方可实施。在合作或使用结束后,新增设施保持原样交由教学实验场统一管理,使用权和所有权均归学校,学校不作任何补(赔)偿。如需拆除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实验场允许后方可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拆除,逾期则由教学实验场自行处理置。

第九条  任何合作共建基地、教学科研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转移土地使用权,如外联、出租、转让等,如有违反,一经核实,教学实验场有权立即收回其使用土地,并向学校上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第十条  在教学实验场开展教学科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对生产及管理人员的管理,在生产中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教学和科研用地使用到期时,须清除地面上附着物,及时将土地、设施原样交还给教学实验场。如有不清理附着物或人为损坏设施的,教学实验场将向学校如实反映情况,因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责成使用单位或个人全部承担,并对其今后申请用地作出一律不予审批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学实验场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贵州大学教学实验场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