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教学实验场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贵州大学教学实验场公章代表本场的法定名称,代表本场的权力、威信和职责。教学实验场印章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二、印章由专人保管,不得遗失。
三、印章的使用,需经场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四、每次用印后都应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单位、印章类别、用印数、经办人、批准人等。
五、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纸上用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场主要领导批准。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三)未经场领导审核及签发批准的印件。
七、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严格照章办事。
八、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九、本规定由贵州大学教学实验场综合科负责解释。